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民辖终72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高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高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原审被告:辽宁大自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李沟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5民初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批复》的规定,第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故上诉人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本应对上诉人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但一审法院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处理结果也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