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3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来,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大自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李沟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审第三人: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原沈阳三色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高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高猛。
上诉人***、**来、辽宁大自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5民初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分别向上诉人***、**来、辽宁大自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辽宁大自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来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准许缓交诉讼费10万元的通知。***、**来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该通知后,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上诉人***、**来、辽宁大自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均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来、辽宁大自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蒙蒙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胡爱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赵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