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异79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74648XL。
法定代表人高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德坤,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辽宁衣品仓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同泽街10-12号,组织机构代买24266749-X。
法定代表人付迪,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衣品仓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在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沈阳三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祁美楠
审 判 员 赵 博
审 判 员 姚 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文蕾
书 记 员 王施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