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冀东伟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04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冀东伟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冀东伟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40371元并返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冀东伟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款后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2民终37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新颖
审 判 员  张亚民
审 判 员  马丽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