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新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常国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吉02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裁决主文第三项为:立即给付工程款17,857,542.50元。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已用对申请执行人的5,000万元借款债权作为给付西广场装修工程款5,000万元的书面证据,申请执行人对此证据予以认可,对于西广场装修工程余款在决算后另行主张权利,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8)吉02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大鹏
审判员  倪鑫洋
审判员  孟 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