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2027号之一
原告:吉林市冀东伟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远大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岩,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文庙街天津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冀东伟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0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6,180,172.00元;查封原告吉林市冀东伟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吉BB0XX0、吉BB0XX2、吉BB0XX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车籍。吉林市冀东伟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冀东伟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告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6,180,172.00元的冻结。
2、解除对原告吉林市冀东伟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吉BB0XX0、吉BB0XX2、吉BB0XX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车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景俊
人民陪审员 贺 英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