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3906号
原告: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运输有限公司,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3元,退还原告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宁银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