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3906号 原告: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运输有限公司,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3元,退还原告吉林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宁银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