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2民初802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省**市昌邑区。
被告:苏轶多,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省永吉县。
被告:**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文庙街天津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轶多、**市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