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3795号
原告:山西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文,山西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康,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星北斗导航数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唐槐路98号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高琳琳。
被告:***,女,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
被告:李某,女,1992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第三人:上海轩雍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Q区27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楚成。
第三人:山西北斗信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太行北路168号1幢-1-12-120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力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洋,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星北斗导航数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第三人山西北斗信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轩雍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西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宇红
人民陪审员 盛建妹
人民陪审员 黄晓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美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