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3民初3544号
原告:长治县银河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治县银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县银河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长治县银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