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劲创广告有限公司

厦门市内厝中学、厦门劲创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执2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内厝中学,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执行人:厦门劲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3号嘉英大厦A幢24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内厝中学与被执行人厦门劲创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厦仲裁字(2015)第7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390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厦门劲创广告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厦门劲创广告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账户内零星存款尚不足以支付本案诉讼、执行等费用。
3、2017年12月,本院再次通过三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商事股权等,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2017年12月,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厦门市内厝中学送达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具体下落。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劲创广告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林快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