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8308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厦门劲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号嘉英大厦*幢2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2330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劲创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