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17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68974251P,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吴浩。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5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能化工程有限公司948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元,由***负担10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章海涛执行,由刘洋洋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94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执行费1337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7个银行账户、1个微信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本院扣划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620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337元,余款4866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保险、不动产、汽车、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5.本院与双方进行谈话,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处另有债务7000元未履行,双方一致同意抵销上述7000元算作本案案款。
6.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家庭条件一般,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1866元,执行费133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执行到位11866元,执行费1337元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5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章海涛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洋洋
书 记 员 张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