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25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林口县。
被执行人: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郭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郭保国,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22)黑1025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达
审判员 许 戬
审判员 时大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