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25民初1649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宝,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幸福家园2号楼012室。
法定代表人:邓来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桃园镇驻地。
第三人: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政府三楼。
负责人:郭保国,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都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贵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