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25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231025551308992E,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周宏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983200003441,地址: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郭峰,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21)黑1025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付英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