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83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纪庆香,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汇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2017)鲁0983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顾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