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7376号
原告:云南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东盟森林小区A10栋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TWG59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124129X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云南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