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313号
申请人:云南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东盟森林小区A10栋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TWG59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124129X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8311号申请人云南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897.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897.6元的财产。
保全费1229元,申请人云南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