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2886号之一
原告:海门丰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84025520,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长桥村18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124129XP,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门丰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海门丰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丰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丰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8元,减半收取计2774元,由原告海门丰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