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3773号 原告:***,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梅林镇丰高路5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124129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7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