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初68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