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初68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