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通钻神非开挖管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9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保字第4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通钻神非开挖管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钻神非开挖管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