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25民初541号
原告:长泰县枋洋镇枋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枋洋镇枋洋村,组织机构代码B2899635-6。
代表人:蔡长规,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泰,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南路鑫荣嘉园13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E。
法定代表人:黄龙江,总经理。
原告长泰县枋洋镇枋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长泰县枋洋镇枋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泰县枋洋镇枋洋村村民委员会以欲与对方先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泰县枋洋镇枋洋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长泰县枋洋镇枋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赵艺兴
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
人民陪审员 肖德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