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624民初153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云,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芗城区金峰荣嘉园**幢**号。
法定代表人:黄艺荣。
本院在审理***与***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桂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佛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