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624民初153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云,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芗城区金峰荣嘉园**幢**号。

法定代表人:黄艺荣。

本院在审理***与***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桂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佛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