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622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南路鑫荣嘉园13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348497-8。
法定代表人:林亚云,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龙贤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龙贤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支付工程款810000元。
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龙贤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龙贤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对龙贤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龙贤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签字确认,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立雄
审判员  王建顺
审判员  黄艺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朱颖怡
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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