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元大亮化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曙光东区18号楼1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润霖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文明小区26号楼(太行小区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安阳市元大亮化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润霖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295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阳市元大亮化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在与被上诉人安阳润霖配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第7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安阳市元大亮化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伟
审判员*颖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