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7)豫0522行初74号
原告河南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顺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陈化楠
人民陪审员 程 龙
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