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695号
原告获嘉县南干道博雅广告装饰部,经营场所:获嘉县南干道公路局楼下。
负责人:邓彦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力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后城村神马大道中段路南(大营路口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袁伟。
原告获嘉县南干道博雅广告装饰部与被告河南力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2日立案。原告获嘉县南干道博雅广告装饰部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获嘉县南干道博雅广告装饰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光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