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执2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
法定代表人:黄治峰,该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
法定代表人:马如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宏诚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建设三路江南春城****商网。
法定代表人:魏国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奥克欧帝斯襄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经济开发区富康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邹智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如光,男,汉族,1950年4月26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郜玉梅,女,汉族,1951年7月11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魏国堃,男,回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姚武,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邹智敏,女,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张人为,男,汉族,1947年4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梁丽云,女,汉族,1951年2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本院在执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湖北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宏诚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奥克欧帝斯襄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马如光、郜玉梅、魏国堃、张鹏、姚武、邹智敏、张人为、梁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9年12月30日10时至2019年12月31日10时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paimai.jd.com)对被执行人武汉市宏诚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13街坊1区1-2层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青**、土地使用权证号:青国用(交2012)第2625号】,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青20120**:青**青国用(交2012)第2623号】房产进行网上公开司法拍卖。2019年12月31日,买受人柳洁以最高价1575866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武汉市青山区13街坊****商网**和**商业房地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柳洁(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柳洁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柳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会光
审判员 李 化
审判员 童 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