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6民初113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钊,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311983J。

法定代表人:马如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16204212E。

法定代表人:刘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26元,减半收取计15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樊翔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