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6民初113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钊,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311983J。
法定代表人:马如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16204212E。
法定代表人:刘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26元,减半收取计15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樊翔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