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春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春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03民初4205号 原告:河北春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武路北侧、***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廊坊市广阳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原告河北春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春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春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延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及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介绍与原告相识,2018年1月10日,被告与***找到原告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30日前还清,约定借款月息4%,原告同意借给被告借款100万元,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及11日在原告住地由原告财务负责人***个人账户以转账方式将100万借款交付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1月10日向原告河北春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承诺借款月利率4%,于2018年11月30日前还清。被告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其个人账户,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和2018年1月11日分两笔共向被告账户100万元。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据,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4%超过法定标准,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春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