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2714号
原告:济南三金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洛德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济南三金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洛德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三金星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三金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