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炬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同炬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盛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6490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余庭,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雨薇,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戴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炬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诉被告**、被告上海同炬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方 敏
代理审判员  顾琳妍
人民陪审员  吴梅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