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弘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南龙马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湖北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23民初2280号
原告:安徽弘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汲桥路69号钢材加工中心,机构代码:0756007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龙马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健康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7230000114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毕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373413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弘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马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湖北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弘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弘发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弘发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37元,减半收取24918.5元,由原告安徽弘发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六年月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