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亮、王爱民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执恢497号
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89年11月29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执行人:王爱民,男性,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湖北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王亮与王爱民、湖北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湖北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7民初525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欠款本金58761.95元及其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并委托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招商银行(1209××××0902)、中国建设银行(4200××××3425)、中国建设银行(4205××××0368)的账号(冻结期限一年:2021.10.14-2022.10.13)并扣划了人民币36016.78元,扣除执行费410元后,已将执行款35606.78元退发给申请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35606.78元。
2021年12月13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7执恢4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毅雄
审判员  周 超
审判员  李长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