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4民初57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英山县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地:英山县红山镇鸭掌树村。
法定代表人:张长松,系公司经理。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企业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学府路***号。
原告**与被告湖北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