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振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振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5714号
原告:北京振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4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021915XR。
法定代表人:周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军,广东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校基,广东懋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村绿榕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1533074X。
原告北京振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泓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振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振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