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5179号
原告: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李闸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斐颢,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旗袍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中凯国际1501室。
法定代表人:***,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旗袍协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9元,由原告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