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5137号
原告: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斐颢,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胜利,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包胜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倪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