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5233号

原告: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李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45157248。

法定代表人:由伟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两原告):奚斐颢,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两原告):卢梦娇,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康,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墅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墅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斐颢,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康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墅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斐颢,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康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大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方定制款95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方违约金19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第2项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方定制款8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原告***经***介绍与***相识,并约定由***为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常熟市山水桃源×××室的房屋进行房门、楼梯、柜子等木制品的定制及安装,双方约定安装总价款为95万元。基于信任,原告***付清了全部款项,但并未签订书面协议。2018年10月,因***迟迟不能交货及安装,原告与***签订了《山水桃源××幢木制品安装协议》,并重新约定了安装时间,同时***作为担保人签字。该协议签订后,***仍未履行,且未交付任何木制品,故原告***认为***涉嫌合同诈骗,并向常熟市公安局报案,经审查,常熟市公安局对本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批准逮捕,原告方无奈按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确实收到了95万元定制款,收到款项后***开始备料采购,大概采购了将近四五十万的原材料,该部分款项应在95万元中扣除。对于违约金,***没有违约,是原告通知***不用再履行合同,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1、当时***仅介绍了***跟***认识。事后,***对***与***怎样协商以及如何签订装饰合同均不知情。直至2018年11月份,两原告找到***,要求***担保山水桃园65吨木制品安装协议,***在不知道两原告与***之前已经发生交易的前提下,签署了担保,***在签字之时也承认,不需要担保人承担任何责任,仅为督促***履行协议。从上述事实看,两原告早已于2017年10月份与***达成正式协议,并已支付相应款项,在***未知晓的前提下,欺骗***进行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该担保是无效担保。2、从担保时效看,本案最终履行期限为2018年12月30日。本案是一般担保时效,应当为六个月,而两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3、从诉讼主体看,本案的诉讼相对主体应当是大墅公司与***及***,在上述合同签订时,大墅公司与***并不存在任何付款行为,而***与***之间的关系应当另行起诉,且付款也并未在本案合同中体现,为此,***对本案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候国炉介绍认识***,后经***介绍认识***。

2017年10月20日,***与***签订了《永利红木家具定(送)货合同》一份,内容为“常熟山水桃源×××室订做家装一批,具体按甲方图纸施工。木材全部按缅甸花梨材料。已全额付款。合计:950000。”该定货合同尾部供货单位处由***签字,并加盖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永利红木家具厂印章。当日,***支付***95万元。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永利红木家具厂于2010年5月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经营场所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富元路**,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红木家具。

另查明:***将山水桃源××幢的全部装修工程发包给大墅公司施工。

2018年9月15日,***出具《山水桃源××幢木制作安装时间确认》一份,内容为:“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1月31日安装完成山水桃源木制项目。”

2018年10月17日,***将部分非缅甸花梨木的木板送至施工现场,并在地下室组装成柜子。

2018年10月26日,***(供方)、大墅公司(需方)、***(担保方)签订《山水桃园××幢木制品安装协议》一份,约定:“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第一条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合价见木制品加工订货明细单。(注:所有木制作全部为缅甸花梨木)……第三条交货时间1.负一楼至三楼门及门套、楼梯扶手交货时间:供方于2018年11月2日进场至2018年11月27日完成安装到位并符合商品质量标准。2.室内护墙板及木制作背景(不含一楼客厅背景及白色护墙板)交货时间:供方于2018年11月27日进场至2018年12月2日完成安装到位并符合商品质量标准。3.一楼至三楼定制柜子交货时间:供方于2018年12月2日进场至2018年12月15日完成安装到位并符合商品质量标准。4.负一楼定制柜子交货时间:供方于2018年12月30日完成安装到位并符合商品质量标准。第四条验收方法按[建筑安装工程验收规范]由供需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为交货完成。……第六条违约责任供方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对方按照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每天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担保方负同代责任。第七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在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执行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定合同,方为有效。……”关于该协议中担保方负“同代责任”,原告与***均表示系笔误,应为“同等责任”,***表示不清楚是什么意思。

2018年11月2日,***向***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兹有***向***保证,承诺山水桃源定制项目能如日交货,因***担保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本人承担后果,本人***同意将车、木材等物品作为担保。”

之后,***未能按照约定交货。2018年12月11日,***告知***,从今天起已经找其他厂家下单。

又查明:2019年1月2日,***认为***、***合同诈骗,向常熟市公安局莫城派出所报案。2019年2月28日,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9年4月10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2020年3月13日,***通过莫城派出所退还***15万元。

上述事实,有永利红木家具定(送)货合同、山水桃源××幢木制作安装时间确认、山水桃园××幢木制品安装协议、保证书、立案决定书、讯问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常熟市公安局对***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目前刑事案件尚在侦查中,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基于同一事实,故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大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丽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 媛

书 记 员 姚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