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5民初158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开菊,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习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连中路明珠城A1栋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066591800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童长和,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习宝建设有限公司、***、童长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江爱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惠
代理书记员 巫镇华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