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03民初6382号
原告:镇江市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扬中市三茅街道润泰雅苑907室。
法定代表人:倪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竹,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市中医院,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169号。
负责人:范从海。
原告镇江市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市中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镇江市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33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徐州市中医院介入手术室改造”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结束,留3%作为质保金,期满后28天内一次付清(无息)。该工程于2018年12月22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2019年5月6日完成审计,审计金额为1108430.57元。根据合同约定,2020年12月22日被告应支付质保金33250元。但被告迟迟不支付质保金,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徐州市中医院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3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徐州市中医院介入手术室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45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82万元,合同生效后1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工程预付款,进场施工一个月后且合同内工作量完成50%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结算审计结束并出具审计报告后28天内支付至审定工程款的97%(工程价款结算最终以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一次付清余款(无息),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验收合格后24个月。
2018年12月22日,工程竣工,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2019年5月8日,经第三方审计审定工程总价为1108430.57元。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3日、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6月21日支付原告工程款82000元、246000元、246000元、501180.57元,合计1075180.57元,剩余33250元质保金至本案庭审结束仍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抗辩权的放弃。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相应建筑资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原告工程款。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22日经验收合格,经审计工程总价为1108430.57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月19日前支付质保金即工程余款33250元。原告催要无果,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市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33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为315.5元,由被告徐州市中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海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宇霏
书 记 员 高雅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