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1民初358号
原告:郭天长,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亮,长汀县汀州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铭森,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福建省炳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四中东北侧金城丽都3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708535439。
负责人:王志东,总经理。
原告郭天长与被告刘明生、福建省炳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胡文生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郭天长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天长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郭天长负担。
审判员 张秋青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秀萍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