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4民初685号
原告:新兴县新城镇新峰汽车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西郊地秤对面(茅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第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1L77780191M。
经营者:***,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福建省炳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四中东北侧***都3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7085354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兴县新城镇新峰汽车租赁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炳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新兴县新城镇新峰汽车租赁经营部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兴县新城镇新峰汽车租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兴县新城镇新峰汽车租赁经营部承担(原告新兴县新城镇新峰汽车租赁经营部已预交受理费82.93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