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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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4237号
原告:**,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炳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四中东北侧***都3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7085354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福建省炳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炳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炳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