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2232号
原告:***,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第三人:福建省炳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四中东北侧***都3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7085354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炳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7元,减半收取计5,378.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罗 利 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