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刘氏景庆纪念园理事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24民初341号

原告: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9270336X6,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89-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蔡明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宪平,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平县刘氏景庆纪念园理事会,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城厢镇始通村虎形窝。

主要负责人:刘永成,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春,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平县刘氏景庆纪念园理事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宪平、被告武平县刘氏景庆纪念园理事会的主要负责人刘永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平县刘氏景庆纪念园理事会返还原告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至款清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3日,经过公开招投标,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武平县刘氏宗祠土建及配套水电工程的建设,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其中,按照合同第3.3.7条的约定,作为承包人应标的原告向发包人被告缴交履约保证金。原告以工程招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支付了6万元,在2019年1月19日,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交24万元;以上合计缴交履约保证金30万元。之后,原告按照合同进场施工,并且已经于2016年年初将建设好的刘氏宗祠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至今,被告在2017年7月8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使用期已经超过了4年,现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两年质保期限。但是被告至今拒绝竣工验收及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导致工程款至今未付清(未付清工程款原告将另案起诉)。同时被告也未将原告之前缴交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原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返还履约保证金,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验收,也拒绝付款。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谨请依法裁判。

武平县刘氏景庆纪念园理事会辩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2页第21.1约定“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完成其承包范围的施工内容以后,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如果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部分移交或者全部移交其他完工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移交时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涉及单位、监理单位对准备移交的已完工工程,应进行现场初验,并书面明确移交范围。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做工程移交,发包人有权扣发承包人10000元/天。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是2015年1月23日起的300日历天,但原告却一直拖延工期,至2017年9月初才完工。因被告要举行“武平刘氏家庙落成典暨祥公像升座开光仪式”,因此,原告将刚完工的刘氏宗祠工程移交给被告,被告于2017年9月14日在该完工的武平县刘氏宗祠举行了“武平刘氏家庙落成庆典暨祥公像升座开光仪式”,原告派代表参加了开光庆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第18页第14.2的第(3)“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规定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开工仪式后答辩人就多次要求原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以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好进行结算,但是原告却至今没有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原告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无法进行工程验收的。关于履约保证金,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9页第3.7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无息返还。”但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至今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给被告,案涉工程至今没有验收,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至今没有成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到目前为止有收到30万元保证金;2016年已经民事诉讼,本案是今年3月16日受理,2016年12月7日工程还没完就已经诉讼,保证金若被告没验收合格是不能给原告的。工期应当在2015年签订合同后,在11月份就应该完工,工程验收是大部分人都要到场的,不是几个人就可以的。

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该合同第9页约定了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情况。被告质证认为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的情况。被告质证认为是收到了保证金30万元,但是工程到现在都未验收;3.验收记录,证明在2017年7月8日验收结论是由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武平县刘氏宗祠项目、土建。配套水电工程及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按标准施工,为合格工程,也有建设单位盖章及施工单位代表签字及盖章。被告质证认为验收记录是2017年7月8日验收,诉讼时间是2016年12月7日,验收记录在后,诉讼时间在前,该份验收记录不真实,但是有可能是单项工程验收的,没有整份工程报告。该份验收记录里的签名和公章即使是真的,也是无效的,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7页13.2.2双方明确约定竣工验收程序,合同第4页1.1.2.5明确约定本工程设计人是福建省华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以对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至少是要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验收,所以原告提交的验收记录即使公章和签名是真实的,但该验收记录也是无效,不符合合同约定和验收规范的。

武平县刘氏景庆纪念园理事会围绕答辩意见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照片一张,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23日签订的合同第22页第21.1约定“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完成其承包范围的施工内容以后,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如果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部分移交或者全部移交其他完工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移交时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涉及单位、监理单位对准备移交的已完工工程,应进行现场初验,并书面明确移交范围。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做工程移交,发包人有权扣发承包人10000元/天。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是2015年1月23日起的300日历天,但原告却一直拖延工期,至2017年9月初才完工。因被告要举行“武平刘氏家庙落成庆典暨祥公像升座开光仪式”,因此,原告将刚完工的刘氏宗祠工程移交给被告,被告于2017年9月14日在该完工的武平县刘氏宗祠举行了“武平刘氏家庙落成庆典暨祥公像升座开光仪式”,原告派代表参加了开光庆典。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及内容存在异议,不能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及原告拖延工期等问题,根据竣工验收单,既然有原告公章及原告认可,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确认在2017年9月14日已经使用的事实,实际占用就是为竣工日期。这个所谓的验收是对这个竣工日期的一个确定。而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也实际确认在2017年9月14日就已经将本案的案涉工程实际使用。本案争议的是履约保证金,至于工程款及双方之间结算、违约问题将另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和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案涉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原告提供上述证据3予以证明,被告质证认为该验收记录为单项工程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验收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但该验收记录不符合合同约定和验收规范,是无效的。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验收记录中记载的工程名称和验收内容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相同,双方均有派员参加验收,并签名及盖章,且原告已于2017年9月14日将建设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至今,故案涉建设工程应视为已经验收合格。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过公开招投标,2015年1月23日,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其中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1.工程名称:武平县刘氏宗祠;6.工程承包范围:武平县刘氏宗祠土建及配套水电工程,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二、计划开工日期:以招标人(以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300日历天。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书后5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前缴交全部履约保证金,用银行电汇及转账的形式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无息返还;15.2缺陷责任期:2年;15.3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无息退还。”2019年1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缴交了履约保证金24万元,加上原告缴交的工程招投标保证金6万元,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原告向被告合计缴交了履约保证金30万元。2017年7月8日,原、被对武平县刘氏宗祠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为合格工程。2017年9月14日,被告在原告移交的武平县刘氏宗祠举行了“武平刘氏家庙落成庆典暨祥公像升座开光仪式”,并使用至今。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无息返还,案涉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故履约保证金30万元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对告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武平县刘氏景庆纪念园理事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武平县刘氏景庆纪念园理事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林福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雪平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可能面临下列后果:

1.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以及购房、旅游、对外投资等行为。

2.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