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刘氏景庆纪念园理事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4执1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9270336X6,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明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平县**景庆纪念园理事会,所在地武平县城厢镇始通村虎形窝。

主要负责人刘永成,理事会会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平县**景庆纪念园理事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20)闽0824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全国、全省执行查控系统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2月18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查无银行账户信息。

三、经向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依法向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款项318800元。

五、本院依法现场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提出异议,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峰

审判员刘佩福

审判员钟伟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