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23民初2532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9270336X6,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沿河东路89-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其欲与被告福建万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丘其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